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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仲远,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