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红与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杨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付红,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明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与被告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