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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杨某某,女,住长春朝阳区。被告王某某,男,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