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鲁某、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鲁某,刘某乙,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鲁某。被告:刘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鲁某、刘某乙、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人民陪审员  高弘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