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司利平、亓槐林诉邓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利平,亓槐林,邓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14号申请执行人司利平。申请执行人亓槐林。被执行人邓秀芹。司利平、亓槐林诉邓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秀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司利平、亓槐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司利平、亓槐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