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文其玻与重庆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40号原告文其玻,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本院在审理文其玻与重庆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其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其。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文其玻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