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陈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的(2012)荔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8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属精神病患者,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其生活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