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福勇申请执行郭闯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勇,郭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92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勇,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14日,住禹州市八士坊街豫剧团家属院。。被执行人郭闯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6日,住禹州市火龙镇扇刘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闯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郭闯锋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