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瑞双与孙国静抚育费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66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法定代理人沈某。被执行人孙某某。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度抚养费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0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2014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