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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与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二路长生街附2号。法定代表人张万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系该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艺军,湖北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龙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海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