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陶*。被告张**。原告陶*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粟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暴躁,夫妻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打骂,没有好的家庭氛围。2013年,被告借钱赌博欠下高利贷,父母帮其偿还后,被告没有悔改,继续赌博,再次欠下巨额赌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婚生儿子由张**扶养,原告享有探望权;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三期二栋一单元1919房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为小孩健康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后相恋,2005年12月26日在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6月14日生育女儿张文婕,2012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张宸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夫妻经常吵架,遇事缺乏沟通,隔阂渐大。2015年3月起,原告因感情不合开始同被告分居。另查明,原告结婚时置办的嫁妆有浏阳市大瑶镇南川社区瑶浏路356号家中的家电。婚后夫妻双方添置的共同财产有:2010年购置的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4栋1单元603房一套,2014年购置的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3期2栋1919房一套。夫妻共同债务有因购房欠原告父母15000元。夫妻没有共同存款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因性格原因时常发生争吵,但被告亦认识到自身缺点并希望原告念及子女年幼而给予机会,只要原、被告多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陶*要求与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粟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