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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鞠福诉贺秋力、王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福,贺秋力,王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鞠福,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贺秋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菲,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鞠福诉被告贺秋力、王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福的委托代理人���铁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秋力、王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西城区三道街西段临街两栋楼房租赁给被告开宏宇网吧使用。租期为三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第一年租金5万元,以后每年递增租金6000元。第二年被告只给付了3万元,尾欠26000元租金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被告贺秋力、王菲未提出答辩意见。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贺秋力、王菲租赁原告鞠福房屋开宏宇网吧,尾欠原告第二年租金260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西城区三道街西段临街两栋楼房租赁给被告开宏宇网吧使用。租期为三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第一年租金5万元,以后每年递增租金6000元。第二年被告只给付了3万元,尾欠26000元租金至今未付。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第二年尾欠租金2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贺秋力、王菲租赁原告房屋尾欠第二年租金26000元,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佐证,事实清楚,被告贺秋力、王菲应该予以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秋力、王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尾欠原告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租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3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庆雨审判员  武荣华陪审员  石国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敏第2页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