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颜君与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颜君,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包颜君,1978年3月51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颜君诉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包颜君于2015年9月28日以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格证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包颜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颜君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