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亚兴申请执行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兴,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赤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兴,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4号楼461室。 委托代理人张家豪,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桂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琪,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波,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赤仲调字第6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申请执行人王亚兴名下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西城区全宁路西、清泉路东、海拉苏大街南金色港湾BS-4(三层至十二层)面积6975.64平方米房屋为其所有,申请执行人王亚兴亦承认该处财产为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向本院申请对该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亚兴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西城区全宁路西、清泉路东、海拉苏大街南金色港湾BS-4(三层至十二层)面积6975.64平方米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宫学文 审 判 员 范廷义 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