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刚与黄如友、李清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黄如友。被执行人李清芬。被执行人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70800.00元及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如友、李清芬、四川顺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