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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梁龙梅与梁会刚、张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龙梅,梁会刚,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0336号申请人梁龙梅,农民。被执行人梁会刚,农民。被执行人张志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梁龙梅与被执行人梁会刚、张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书:梁会刚、张志荣偿还梁龙梅货款21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外,梁龙梅可就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梁会刚、张志荣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36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