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郑某某,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被告冯某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宇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