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方辉、苏亚琴、袁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方辉,苏亚琴,袁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金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方辉,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苏亚琴,女,1972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亘,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辉、苏亚琴、袁亘的存款人民币173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