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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董红与王宾宾、杜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王宾宾,杜桂梅,王洪志,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董红,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可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宾宾,农民。被告杜桂梅,农民。被告王洪志,教师。被告刘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诉被告王宾宾、杜桂梅、王洪志、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