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本珠与张支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珠,张支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张本珠,男,1948年2跃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厉恩重,男,1977��11跃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支府,男,1965年3跃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中生,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常葆,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本珠与被告张支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