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平荣与宋维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维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黄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荣与宋维林、黄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维林、黄龙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平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杨从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