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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924-1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剑,涟源市桥头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秀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秀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