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扬平等58人与罗定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扬平等,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第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云中法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扬平等58人(身份情况见附表)。诉讼代表人:陈扬平,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诉讼代表人:梁天英,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诉讼代表人:陈光英,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诉讼代表人:陈建明,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蒋伟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罗定市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天生,男,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波,男,罗定市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沛文,男,罗定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原审第三人: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第二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考英,男,社长。委托代理人:陈伟钦。上诉人陈扬平等58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定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陈扬平、梁天英、陈光英、陈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伟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波、林沛文,原审第三人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竹围第二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陈考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79年12月29日,原新寨队(竹围第六经济社)与原竹二队(竹围第二经济社)签订《竹新瓦厂出卖合同》,约定双方共有的瓦厂、瓦窑、草厂以及瓦厂周围土地以折价方式归属竹围第二经济合作社所有,同时,对原竹围第六经济合作社所欠竹围第二经济社有关款项作了处理。竹围第二经济社取得瓦厂建筑物及土地后,曾于1989年发包给陈炳才经营,并收取承包款。2012年5月14日,罗定市政府发布罗府(2012)17号《罗定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通告》,实施对罗定市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明确登记申请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有关规定。同年11月24日,第三人竹围第二经济社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对位于罗平镇竹围村委会辖区内包括原竹新瓦厂在内的0.232公顷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经第三人以及包括竹围第六经济合作社在内的宗地相邻权属人现场指界确认,竹围第六经济合作社等指界人确认对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没有争议。11月8日,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对竹围第二经济合作社申请登记前述宗地,在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会、罗平镇人民政府公告栏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权属异议。2009年11月29日,经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平国土资源管理所初审,并经罗定市政府批准,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对竹围第二经济合作社罗府集有(2012)第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登记面积、坐落以及四至范围,与公告内容相一致。同年12月21日,竹围第二经济合作社签收了该《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陈扬平等58人因对罗定市政府核发给第三人的罗府集有(2012)第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陈扬平等58人认为《罗定市集体土地调查表》及《指界确认书》中“陈绍英”的签名并非陈绍英本人所签,均是他人冒签。陈扬平等58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告知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并预缴相关的鉴定费用,期限届满,陈扬平等58人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书面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发证工作,罗定市政府发证给竹围第二经济社行政主体适格。涉案土地在发证给竹围第二经济社前,该土地尚未确权,在丈量、指界确认的过程中及公示期间,亦无人提出过异议。罗定市政府发证给竹围第二经济社,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陈扬平等58人认为罗定市政府发证给竹围第二经济社时,罗定市政府举证中的陈绍英签名不是陈绍英本人所签,应由陈扬平等58人负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陈扬平等58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通知后也未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陈扬平等58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扬平等58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扬平等58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扬平等58人负担。上诉人陈扬平等58人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错误,部分事实未予查明。1、涉案的《竹新瓦厂出卖合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竹围村长陈楚发的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涉案土地自建国后一直权属于竹围第六经济合作社所有,但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方面未予查明。2、涉案的《竹新瓦厂出卖合同》的土地面积仅为1亩,但涉案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面积为0.2320公顷,即3.48亩,涉案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土地面积比涉案的《竹新瓦厂出卖合同》中的土地面积多出2.48亩,但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原审判决也未对涉案的《竹新瓦厂出卖合同》中的涉案土地是否可以依法买卖进行合法性审查。3、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的指界确认只有竹围第二经济社社长一人的指界确认而再无任何其他人在场是否合法也未依法审查。4、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只张贴面对整个罗定市各镇(街)的土地登记公告张贴到村委而没有张贴到涉案地块相邻的竹围第六组是否合法,也未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5、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其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罗府(2012)17号《罗定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总登记通告》是对整个罗定市各镇(街)发出的全市土地通告而不是针对本案涉案土地发出的通告,原审法院也未予以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查。7、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罗定市政府负责人审批栏中,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定四签名而不是由罗定市市长黄天生签名,是否合法,原审判决也未依法审查。8、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其《土地证书签收薄》的土地所有权人的竹围第六经济社的签名栏中由一个长期在佛山市开大巴客车而不在家的谭燕葵(不是村长、也不是村民代表)签收,有人冒名签收等合法性,原审判决也未予审查。9、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其《罗定市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中明知竹围第六组从未持有印章,但却在此调查表中盖有个竹围第六组的印章,此章是竹围村委支部书记陈伟钦等人伪造或者盗用,原审判决也未依法审查。陈绍英既不是竹围第六组的社长,也不是村代表,此调查表中为什么会出现一个陈绍英的签名,对此,原审判决也未对被上诉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而未审查,二审法院应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10、涉案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未取得罗定市政府负责人黄天生市长的签名审批,未履行最后审批程序,原审法院也未依法审查。二、原审判决认为“涉案土地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前,该土地尚未确权,在丈量、指界确认的过程中及公示期间,亦无人提出过异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涉案土地在发证给在原审第三人之前,涉案地块自建国后就一直确权给了上诉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竹围村民小组组长陈楚发出具证人证明的事实;竹围第二经济社在涉案土地买卖合同中又确认的事实予以证明。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发证给原审第三人时,被上诉人举证中的陈绍英签名是陈绍英本人所签的,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认为需要鉴定的,被上诉人就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就应当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只是针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不是针对举证责任分配。四、被上诉人在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过程中编号:罗府集有(2012)第03****号《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罗定市政府负责人审批栏中,签名审批的是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定四而不是市长黄天生,陈定四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的越权审批行为,是擅自替代市长签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明显严重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为他人谋利益,已涉嫌犯罪。《罗定市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中发现盖有一个竹围第六组的印章,但是,竹围第六组从未持有印章。此调查表中所盖印章已查明是竹围村委支部书记陈伟钦等人伪造或盗用,陈伟钦等人也涉嫌犯罪。《土地证书签收薄》中的竹围第六组的领签人为谭燕葵签收,原审法院也已查明其有人冒用签名,竹围村委相关干部也涉嫌犯罪。对以上涉嫌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原审法院压案不移,拒不移交,严重失职、渎职。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移交。五、被上诉人发给原审第三人的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由于未依法取得罗定市政府负责人签名的最后审批,即未取得罗定市政府的最后审批,未完成最后审批程序,故,此证至今仍未生效。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发证给原审第三人,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和于法无据,直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对发现行政机关以上主管人员的违反政纪、涉嫌犯罪的行为,由于原审法院压案不移,严重失职渎职,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和颁发给原审第三人的罗府集有(2012)第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3、竹围村委支部书记陈伟钦等干部在提交申请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材料中伪造、冒用竹围六组的陈绍英、谭燕葵的签名,伪造或非法盗用竹围六组的印章。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定四滥用职权,在土地登记证审批表中的罗定市政府负责人审批栏中签名,非法擅自替代市长黄天生,为他人谋利益,行为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罗定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人事机关或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罗定市人民法院压案不移,严重失职、渎职,现请二审法院依法移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罗定市政府答辩称:一、一审判决已查明事实,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事实未查明。1.涉案的土地自从上诉人所在的集体与原审第三人签《竹新瓦厂出卖合同》后,一直由原审第三人管理、使用,上诉人无证据和事实证明签该合同后仍然管理使用证内登记的其中部分土地。自从上诉人所在的集体与原审第三人签《竹新瓦厂出卖合同》后,原审第三人连续管理使用涉案的土地时间超过了二十年,期间无争议,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案的土地应当视为原审第三人所有。2.签订《竹新瓦厂出卖合同》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公平公正对集体资产进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时,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认定违法。3.现场指界确认是相邻宗地的权利人代表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上诉人的代表陈绍英参加了涉案土地的指界确认,签了名和盖了指模。4.有关的《通告》和《公示》均张贴在罗平镇政府、竹围村委会的公告栏上,被上诉人所发的案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已经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公示,法律上并无规定必须张贴到上诉人所在的经济社。5.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定四的审批签名是经过市政府、市长授权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被上诉人在罗平镇政府、竹围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张贴了《罗定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告》(罗府(2012)17号),经过了申报、现场调查、指界确认、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未收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才核发涉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诉人所在的集体既未对涉案的土地申请办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又未在原审第三人申请办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三、笔迹和指模鉴定,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陈绍英”的签名和指模确实为陈绍英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如上诉人对签名和指模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和预交鉴定费用。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原审第三人竹围第二经济社述称,涉案地的原有瓦厂是竹围第二经济社(竹围二队)与竹围第六经济社(竹围六队)共同兴建的,在1974年双方分队后仍继续联合烧制了砖瓦几年,直到1979年初,由于瓦厂的瓦窑水位低,有水喷出,造成烧草多,成本高,砖瓦品质差,获利少,加上在同年七月由于台风影响,存放柴草的厂房倒塌了一卡,双方认为瓦厂经营已无经济价值,就没有继续烧下去。后经两队多次协商决定将集体瓦厂的所有权折款折地处理,并由两个队中的其中一队进行经营。1979年12月29日,双方在竹围六队谭海廷家中签订瓦厂所有权合同,当时参加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竹围六队队长陈志光、会计谭海廷、瓦厂负责人谭海均、竹围二队队长陈奀仔(陈亚奀)、保管出纳兼瓦厂负责人陈伟钦,协议签订后,土地当即丈量,竹围二队按合同的标的,将款和耕地付清给竹围六队,竹围六队得到竹新瓦厂该得的权益,从此竹围二队获得瓦厂所有权后及时维修厂房,并新建一卡印制瓦朴的厂房,对外进行多次发包。在1990年除夕,因发生火灾,所有柴草和存放柴草的厂房全部烧掉,为了不对学校和附近的居民造成影响,上级要求停业,瓦厂自1991年起竹围二队不再炼制砖瓦,瓦厂的其他厂房和住房、厨房等先后崩烂,附近的群众在瓦厂土地上种植水果、竹木以及蔬菜作物,竹围二队为维护瓦厂的权益,于2003年7月17日请推土机将非法种植的作物清理,将瓦厂的瓦窑和建筑物推平,全天工作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争议,双方也没有意见,这也是众人共知的事情。竹围二队连续经营和管理瓦厂至今已三十多年,均无人提出对涉案地向竹围二队提出过权属争议,从1980年至今,竹围第六经济社对瓦厂以及所属土地,没有经营使用过一天,所以,竹围六队说从建国至今是其所有,是毫无依据的,也是不属实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生产队干部是法定人,有权处理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村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应经村民会议通过,且当时从提出对瓦厂处理到签订合同期间有四个月时间,竹围六队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十年。砖瓦厂日常在田间运送瓦坭、收购柴草、出售砖瓦等必须经竹围第六经济社通过,且竹围六队群众常卖草给竹围二队瓦厂、运输砖瓦等,瓦厂对外发包十多年,收益不小,竹围六队没任何收益,所以,竹围六队群众是应当知道此事的。双方干部签订的合同,是自愿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砖瓦厂建筑厂房及所属的土地,两者是连为一体的,不能分割的,将瓦厂建筑物折价以货币资金成交再分割分配,土地折量以实物成交,将瓦厂所属的土地折量,以土地分配土地,合情合理、合法,不是买卖土地。当时,竹围二队队长陈奀仔(陈亚奀),副队长李珍,会计陈树金,保管出纳陈伟钦,记分员陈炳材曾就有关竹新瓦厂的分割处理问题,召开会议讨论,认为采用折款折地由其中一队经营较好,所以,竹围二队称没有开会是不实的,代表本队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得到两队共同履行。上诉人认为所签订的合同是假合同、假证明,没有任何依据。至于上诉人所提及的印章问题,经济社的印章是2012年土地确权工作中,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刻制的。由于从1982年开放改革土地发包到户后,经济社所有负责人的报酬终止,经济社负责任人不稳定,部分经济社需参加村委会议也是派代表参加,大部分经济社的负责人都年老多病,记忆减退,身故后更容易遗失印章和土地权证,且全部经济社都没有办公室,没有存放管理印章和土地权证的基本条件,所以,全村委二十一个经济社的印章和所有土地权证都由村委会代管,并由专职文书负责,各经济社需使用印章和土地权证进行土地发包和土地开发流转,就到村委领取,办完后交回村委管理。村委代管印章和土地权证的目的是防止丢失,便于管理和使用。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各经济社指界人签字盖指模后,村委文书将全村委所有经济社的印章拿到签字台,由上级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当着指界人的面盖印。至于经济社社长即村民小组长的产生,由于竹围六队的村委代表陈铁葵和陈绍英参加村委的多次会议和工作培训,并按照选举时间将竹围第六小组的选票和选举结果报送村选委会,经过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是陈绍英,副组长是陈铁葵,并无他人,且在公告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所有程序均严格依章依法依规进行,所以,陈绍英是合法的竹围第六小组长,并不是谁人有权任免的。自竹围六队的前社长陈家成去世后,所有经济社的事务都是由陈绍英及其丈夫谭燕葵管理,发包经济社山林采松脂都是陈绍英以经济社负责人进行签订,经济社的收益分配都是其负责,参加村委的各种会议是其参加,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意见,从法律和事实上陈绍英都是竹围六队的负责人,并行使了社长的职责和村民一起出庭答辩竹围二队诉竹围六队的侵权诉讼,此前针对罗府集有(2012)第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是以陈绍英作为村民小组长进行参加。综上所述,竹围二队对涉案的瓦厂及瓦厂的土地已经连续使用三十多年,期间无争议,土地权属明确,而且,在丈量、指界确认的过程中及公示期间,亦无人提出过异议,所以,被上诉人所核发的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合法的,请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根据《》(1998年修订)第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国土资源部《》第第二款“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罗定市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辖区范围的土地履行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罗府集有(2012)第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否合法?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新寨队(竹围第六经济社)与原竹二队(竹围第二经济社)于1979年对原竹新瓦厂建筑物、土地的处理,瓦厂经营权、双方债务问题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将涉案土地以折价方式归属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取得瓦厂建筑物及土地后,曾于1989年发包给陈炳才经营,并收取承包款。因此,涉案土地权属来源清楚。上诉人认为原新寨队与原竹二队所签协议无效,但又没有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据证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土地在发证给第三人前,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邻权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指界确认,上诉人村的代表陈绍英及各相邻权利人对土地的权属界线没有提出异议,陈绍英亦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名确认,并加盖了上诉人村的公章。涉案土地在发证给第三人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并无村民提出异议。上诉人在原审时认为陈绍英签名不是陈绍英本人所签,但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经原审法院通知后也未提出鉴定申请,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上诉人颁发的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给第三人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认为罗定市政府负责人没有在被上诉人发给原审第三人的罗府集有(2012)03****号《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签名,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至今仍未生效的问题。经查,罗定市政府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罗府复(2011)25号文,同意由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代行全市土地登记发证审批事项。因此,陈定四作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在罗府集有(2012)03****号《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审批签名是经罗定市政府授权的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登记材料中存在造假,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由于本案是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故本院依法只对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颁发的罗府集有(201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否合法进行审理。而上诉人提出的上述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评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扬平等58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扬平等58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开勇审 判 员 陆汉容代理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辉财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1陈扬平男1963年10月2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6号4428301963100217592陈琳桦男1986年2月23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6号44538119860223171X3吕雪云女1985年12月27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许村镇汾水上汾水19号3623341985122756234陈远丰男1984年10月22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6号4453811984102217365陈美羽女1987年5月7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龙塘角89号4453811987050717206甘靖莲女1964年11月27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6号4412301964112717617陈杨标男1969年11月2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52号4428301969112117188于敏芳女1972年10月22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52号4504211972102245209谭汉业男1962年11月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0号44283019621105171710于彩媚女1968年9月7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0号45042119680907460811谭志均男1944年1月1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283019440111171812谭豹成男1971年5月23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283019710523171913谭汉尚男1977年6月28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123019770628171814谭浩金男1981年3月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128219810304171615杨燕英女1950年12月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283019501201174216曾丽华女1978年4月23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3252219780423458217谭威男1974年4月9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4123019740409173218覃叶女1974年4月22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1号45250119740422718219蔡葵珍女1980年8月18日汉族罗定市罗镜镇官渡头村委鸭寨38号44128219800818044320陈光英男1952年4月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8号44283019520404177821张结芳女1950年6月10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9号44283019500610174122谭汉飞男1970年6月7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9号44283019700607171523翟少梅女1969年7月10日汉族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万福居委会新城44282119690710202924邓沛莲女1968年3月3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2号44123019680303172425甘玉兰女1961年8月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3号44283019610801172526陈健彦男1985年3月2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3号44538119850325171527周英女1987年6月5日汉族罗定市榃滨镇金滩村委上礼塘14号44538119870605512428陈洪华男1952年3月10日汉族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26号钢铁厂集体宿舍44280119520310101X29陈永勤男1982年5月1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47号44128219820515171330陈文甦男1982年8月29日汉族五华县棉洋镇居委行政街8号44142419820829552531梁天英女1950年11月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47号44283019501104172032陈永明男1979年9月2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47号44538119790924175833黄寿连女1961年11月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3号44283019611101176934陈扬飞男1972年7月1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5号44123017920711171435周美华女1976年10月26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5号44123019761026172036卢惠容女1942年12月12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5号44283019421212176537梁霞娣女1986年8月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0号44538119860801174238谭锦绍男1983年10月8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0号44128219831008171039谭汉朝男1955年11月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0号44283019551105175740谭燕葵男1968年12月8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2号44283019681208171941陈绍英女1966年9月7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2号44283019660907172642陈流金男1963年4月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1号44283019630405171643陈美杏女1991年10月1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1号44538119911014172044陈建成男1994年3月29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1号44538119940329171445陈铁葵男1953年4月1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3号44283019530414171746陈建良男1986年2月16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3号44538119860216177447罗海贤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双莲村委平龙21号44538119841225174448陈建明男1984年10月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3号44538119841004173549姚燕丽女1985年8月11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双莲村委双莲91号44538119850811174650黄瑞娟女1965年10月26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1号45262319651026302051刘水英女1936年6月1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55号44283019360614172152陈意惠女1999年2月20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8号44538119990220174453陈远杰男1994年12月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52号44538119941205177154陈绮云女1987年1月29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13号44538119870129172655陈意文女1996年2月8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05号44538119960208172856谭冠阳男1969年5月4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55号44283019690504173257卢建丽女1974年8月15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古勇村委古勇4号44123019740815176358张惠芳女1965年5月28日汉族罗定市罗平镇竹围村委竹围145号4428301965052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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