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9-1号原告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处奥尔诺国家大厦3号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尚德花,总经理。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薛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被告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驻地(宝珠村)。法定代表人张同学,总经理。被告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昌乐乔官镇大左家庄村168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雨,总经理。被告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镇东社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少军,总经理。被告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壮扶村。法定代表人阚长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831号原告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价值446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价值446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