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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王杰红张继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8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杰。申请执行人张程皓。申请执行人程风泉。申请执行人庞东香。被执行人王振东。被执行人王杰红。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继杰、张程皓、程风泉、庞东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东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天恒御景花园A2-605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