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翁金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翁金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谢彩霞,任行长。被执行人翁金炳,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翁金炳信用卡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翁金炳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9490.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的义务,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翁金炳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没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翁金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