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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艳宣告马俊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38号申请人:马艳,女,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林、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艳要求宣告马俊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马俊文,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鲁胶南渔60508”号渔船船员。申请人马艳与马俊文系父女关系。2015年4月2日,马俊文随“鲁胶南渔60508”号渔船在石岛王家岛外海域站锚期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马俊文。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马俊文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寻找马俊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马俊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俊文随“鲁胶南渔60508”号渔船在海上作业站锚期间,落水失踪。且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马俊文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俊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