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臧云与刘军威、吕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云。委托代理人谭艾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威。委托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满红。上诉人臧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臧云因本案系争款项事宜涉嫌诈骗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该分局以原审被告吕满红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后经本院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询,原审被告吕满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现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军威的起诉;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7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周 喆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艳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