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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殿超与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胡高燕,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燕(2015)农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丛丽敏(2015)农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付殿超(2015)农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李亚芝(2015)农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付殿国(2015)农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付井忠(2015)农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马维秀(2015)农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姜殿奎(2015)农民初字第3924号、原告赵娟(2015)农民初字3927号诉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燕等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位��发建设的位于农安县雅士居三期4#号楼东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3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4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高燕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农安县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农安县雅士居三期4#号楼东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3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东4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室,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