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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静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静,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静。委托代理人殷兆光,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洲洋,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伟,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勇,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上诉人郝静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静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郝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郝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