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唐侨、蒋光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唐侨,蒋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陈勇,男,生于1987年11月19日。被告唐侨,男,生于1976年11月24日。被告蒋光辉,女,生于1977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唐侨、蒋光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城恒信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