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良富与何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富,何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96号原告:吴良富,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何金龙,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富与被告何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金龙名下50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房地权证池字第××、01××6B、01××5B房屋及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金龙名下5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