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案,2015年7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9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智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8日,某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晏某某、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晏某某、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出在某购销商店红线图内搭建的棚屋。2012年11月20日,原告刘某某、刘某甲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多次督促晏某某履行判决,但被告人晏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5年1月28日,该法院对晏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之后被告人晏某某仍没有履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晏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才主动搬出并拆除棚屋,履行判决义务。另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宴某甲、刘某、宴某乙的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晏某某限期搬出房屋的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晏某某应依法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相关义务。在人民法院对其多次督促,并司法拘留后,被告人晏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致使该判决一直无法执行,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范围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晏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飞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