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六郎镇红日水泥制品厂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六郎镇红日水泥制品厂,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芜湖市六郎镇红日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芜湖市六郎镇。经营者:洪文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董事长。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原告芜湖市六郎镇红日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中加盖的“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阳琴岛项目部”印章涉嫌伪造,温岭市公安局已对该伪造印章行为立案侦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该申请附有《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材料。2015年9月22日,温岭市公安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7日接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报案后,发现在安徽省芜湖市宜居阳琴岛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有伪造印章用于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的行为,该局已于当日对陈家定、陈家上、沈为民等人伪造印章一案立案侦查。此案有无涉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该局正在进一步调查。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立案决定书》及温岭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明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家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所涉证据效力的认定,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在该刑事案件结案前,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