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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某某,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以欲与被告苏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