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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俞克文与慈溪龙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克文,慈溪龙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7-2号申请执行人:俞克文。被执行人:慈溪龙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超。(2015)甬慈民初字第240号俞克文诉慈溪龙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龙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俞克文145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