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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凌辉与肖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辉,肖毅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刘凌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肖毅生,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凌辉与被告肖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凌辉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凌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刘凌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益雄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