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70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龙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93750元,并应直接支付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3603元。因太仓村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海凝瑞粘合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73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一批(评估价499680元)进行了拍卖,但两次均已流拍(二拍保留价3998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抵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已两次流拍的资产一批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