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先旗与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旗,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周先旗,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耿诚,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先旗与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两处不同的住所地地址,先后两次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快递公司均以“无此单位”、“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予以退回。此后,本院多次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但其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住所地不详,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应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先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路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