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王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洋,王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孙海洋,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博,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海洋与被申请人王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海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博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孙海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博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 庄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