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日林与应再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76-1号原告李日林。委托代理人戴坚、黄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再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林与被告应再德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日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财产保全费410元,共计1460元,由原告李日林负担。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