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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玉保、曾爱玲等与孙叶汗、王洪树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保,曾爱玲,潘邦英,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40-2号原告:蒋玉保。原告:曾爱玲,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潘邦英,女,193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孙叶汗,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洪树,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陈芳,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永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第三人: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保,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蒋玉保、曾爱玲、潘邦英诉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第三人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蒋玉保、曾爱玲、潘邦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在中国银行合肥凤凰城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曾爱玲位于合肥市金枫苑3幢304号担保房屋(房地权证合东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蒋珩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蓝郡3幢2701号担保房屋(合蜀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周庆文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15幢801号担保房屋(合包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