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梁继荣与魏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继荣,魏锋,深圳市荣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继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锋,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荣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伟兵。上诉人梁继荣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