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亚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6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亚军,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雷鹏新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梁地村3区51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亚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胡亚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色巴博斯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八一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胡亚军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单、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亚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亚军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亚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