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绍芬与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芬,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袁绍芬,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徐舵(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绍芬诉被告吉林市菲斯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绍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绍芬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袁绍芬负担。审 判 员 徐修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