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孟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女,汉族,居民,户籍地华容县某某乡,现住南县某某乡。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地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37000元(在被告手中)分割17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感情还可以,从未争吵或打架,原告所述我手中的37000元有部分已用于生活开支,现只剩24000元了,共同财产原告处应该也还有财产,全家五口人一直未分家,被告结婚前的5000多元及结婚时收的茶钱5000元也贴补了家用。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原告硬要离婚需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2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9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一同前往江苏省无锡市务工,被告于2014年11月从无锡回南县娘家居住,其间双方于今年正月在原告父母家见了一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因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沟通造成感情逐渐冷淡,原、被告分居不足两年,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孟某与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