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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佰荣世纪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兰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亮庆,公司职员。被告佰荣世纪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佰荣世纪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自贡智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