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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文凯与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凯,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455号原告杨文凯。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凯与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凯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凯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凯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文凯负担。审判员  刘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