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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裁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思本与田晓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思本,田晓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裁初字第1101号原告:谭思本,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晓声,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田涛春(系田晓声之父),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谭思本诉被告田晓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思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思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思本撤回对被告田晓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思本承担。审 判 长  曲贞波人民陪审员  慕惠兰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