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裁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思本与田晓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思本,田晓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裁初字第1101号原告:谭思本,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晓声,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田涛春(系田晓声之父),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谭思本诉被告田晓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思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思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思本撤回对被告田晓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思本承担。审 判 长 曲贞波人民陪审员 慕惠兰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