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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411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小琴,福建金海湾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艾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